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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全国高校招生简章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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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22 4:35 下午

湖南科技大学2007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坚持依法治招,保证招生工作正常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湖南科技大学,部标代码为10534,英文名称为“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第三条 学校实行中央与湖南省共建、以湖南省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是涵盖理、工、文、史、哲、教、法、经、管、农等10大学科门类的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大学,设有70个本科专业,隶属于湖南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具有硕士、学士学位授予权。


第五条 学校坐落在毛泽东、彭德怀等一代伟人的故乡——湖南省湘潭市。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实施细则、规定和招生章程,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招生报名和招生录取工作,做好招生工作总结,上报招生有关数据,思考研究有关招生考试工作。


第九条 学校成立由校纪检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小组,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监督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实行全程监督,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校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的通讯地址为:湖南省湘潭市桃园路,邮编:411201 联系电话:0732-8273804, 传真:0732-8290147,电子邮箱: zsb@hnust.cn,学校网址:www.hnust.edu.cn,招生网址:www.sailings.net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教务处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市场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校务会议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学校分省、分专业生源计划,经主管校领导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将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生源计划按要求及时寄(送)到各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招生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学校选拔能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的教师和干部参加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五条 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还须考试合格。参加招生录取的工作人员须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高考。


第五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十六条 招生工作人员必须廉洁自律,秉公办事,自觉遵守录取有关规定,按程序、要求进行招生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擅自改变招生录取计划,点名录取或“特批”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入学。


第十七条 招生工作人员要遵守保密制度,必须注意做好招生期间的保密和安全工作,不得丢失有关文件、资料和档案,不得泄露内部有关招生工作的信息。


第六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八条 学校组织体育、艺术特长生项目专业水平测试,认定学生特长水平,并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审定。


第七章 专业录取要求


第十九条 对于报考建筑学专业的考生,要求具有一定美术基础,需加试徒手画。


第二十条 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且必须参加英语口语测试。


第二十一条 采矿工程专业只招收填报该专业志愿的男生。学校其他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招生比例。


第二十二条 对于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专业录取要求以当年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为准。


第二十三条 学校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八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原则上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规定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根据考生志愿及录取情况,招生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适当调整。


第二十五条 原则上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有关加分投档的政策和做法。对于享受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种增加分数投档优惠政策的考生,在文化成绩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六条 按分数优先、择优录取的原则确定新生专业。对第一志愿填报我校且达到我校录取最低控制线的考生,在符合专业要求的前提下,学校尽力满足其专业志愿。


第二十七条 同等条件下,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其次,所有非外语专业考生英语成绩较高者优先录取;外语专业考生口试成绩较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各科成绩和报考其他院校的专业志愿情况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于实行“选考科目”的考生,除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文件明确规定的外,学校视考生必考科目与选考科目的成绩总和为高考总分,以此为基准录取。同等条件下,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条件: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生源省份艺术类专业联考且成绩合格(我校2007年度不单独组织专业考试);高考文化成绩达到同批次艺术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三十条 按生源所在地特长生招生政策,优先录取经我校项目专业水平测试认定的考生。


第三十一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除专业录取要求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原则上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九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三十三条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校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当年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


第三十四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入校前可持录取通知书等有关证明在当地银行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也可在入校后通过学校有关部门向银行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学校设有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帮助和指导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开展勤工助学,评定困难补助,减免学杂费和争取社会资助等。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高校本科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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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22 4:36 下午

湖南工程学院2007年招生简章

学院简介


学院国标代码:11342


湖南工程学院创建于1951年,座落在一代伟人毛泽东的故乡——湘潭市,是一所工、管、文、理、经多学科发展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以本科教育为主,成人教育、国际教育为辅,面向全国招生和就业。学院占地1806亩,校舍面积39.3万平方米。校园景色秀丽,育人环境良好,是省级“园林式单位”和“文明高等学校”。  


学院设有电气与信息工程系、机械工程系、纺织工程系(设计与艺术系)、经济管理系、建筑工程系、化学化工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系、人文社科系、外语外贸系、数理系、体育教学部、国际教育学院、成人教育学院、湖南工程学院应用技术学院。37个本科专业,各类在校学生2万人,其中全日制在校生1.2万人。

学院师资力量雄厚,教学和科研设施完善。在职教职工1181人,其中专任教师673人,有正、副教授314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12人,全国模范教师一人,省部级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41人,青年教师中博士、硕士研究生286人。学院有现代化网络计算中心、电教中心。44个多媒体教室和35个实验室以及3个校内实习基地,其中金工实习基地为全国普通高校金工实习教学指导人员考试与培训中心;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6841万元;在32000平方米的图书馆内,共有图书91.28万册(含电子图书);体育设施完善,拥有2个400米标准运动场和30多个篮球、排球场,已为国家输送各类毕业生4万余名,毕业生遍布全国,就业形势一直看好。

 


学院先后与澳大利亚堪培拉大学、南昆士兰大学和南悉尼泰福(TAFE)学院以及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的大学开展合作办学,积极借鉴国外人才培养经验。学院为改善办学条件,高标准、高水平、高品位地建设开放式、园林式、公园式校园,为人才培养创造一个良好的现代化的硬件环境。

 


答考生问:


1、你校今年招生总体情况如何?


答:我校2007年在全国27个省市招收本、专科生近3000名,招生专业有33个本科专业,3个专科专业(只限本省,属中澳合作办学)。


2、你校奖学金制度如何?


答:我校“学生奖学金”分为特等、一、二、三等和单项奖:特等奖学金2000元/年;一等奖学金1500元/年;二等奖学金1000元/年;三等奖学金500元/年。


此外,还设有国家奖学金、湖南省政府奖学金和湖南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


3、你校有哪些措施帮助特困学生完成学业?


答:(1)设立特困基金,对特困学生补助。


(2)对成绩优秀的贫困学生进行学费减免,减免金额与学生所获奖学金对等。


(3)设立贷学金。对于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经银行批准可以申请“国家贴息助学贷款”。


(4)成立了勤工助学中心,提供勤工助学长期岗位400余个,短期勤工助学岗位400余个。


(5)个别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遇特殊情况而无法坚持学习的学生,允许其休学一年,学生在此期间可外出务工助学,期满复学。


4、在教学管理方面有何改革措施?


答:(1)通过“宽口径、厚基础”的课程体系改革来拓宽专业面。


(2)实行主辅修制,学生可以选读辅修专业。


(3)实行学分制,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4)改革教学方法,更新教学手段,增大课堂信息量,提高教学效率。


(5)利用双休日加强人文素质教育,提高学生的文化品味与综合素质。


5、毕业生就业情况如何?


答:毕业生在国家的政策指导下,参加学校及各地召开的毕业生供需见面会、网上招聘会进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我校毕业生以基础知识扎实、动手能力强、综合素质较高而深受用人单位的青睐。近几届毕业生的一次性就业率一直保持在90%以上。


6、报考你校有何注意事项?


答:我校2007年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因工科类专业性质所限,色弱、色盲及有疾病的考生限报专业,严格按高校体验标准执行。


7、你校中澳如何合作办学?


答:我院中澳合作办学已先后招生9届,已经有毕业生六届,目前在校学生430余人,今年继续招生。


(1)中澳合作办学的招生对象为:当年正式被我院录取的专科生中的自愿者。


(2)招生专业为:工商管理、会计、经贸英语。


(3)中澳班学生在国内就读,毕业时获中澳两国文凭或证书。


(4)国内和海外注册,中外教师联合授课,西方教育模式,英语强化领先,接轨国际教育。


(5)学制为三年,前一年半分小班进行英语强化学习(其中一年由澳大利亚英语培训学校组织培训)。后一年半进行专业课程学习。


(6)中澳合作办学联系电话:0732-8688170 8688955(传真)

 


地址:湖南省湘潭市福星东路88号


电话:0732-8683866 8683867


邮编:411104


网址:www.hnie.edu.cn


E-mail:zsjyc@hnie.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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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22 4:37 下午

湖南大学2007年本科生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继续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有关规定,按照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全称为湖南大学,部标代码为10532,英文名称为“Hunan University”。


第三条 湖南大学是一所直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的国有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全国重点综合性大学,是国家“211工程”立项重点建设的高校,也是国家“985工程”部省重点共建的高校。

第四条 湖南大学是一所工科实力突出、理科基础坚实、文科、艺术学科独具浓厚的文化背景、经济学科富有特色的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大学。设有研究生院,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五条 学校位于全国历史文化名城湖南省省会长沙市,学校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山;分南、北两个校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规定、实施细则,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开展招生工作的改革和科学研究。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校纪委书记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以及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实施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通讯地址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山


邮政编码:410082


联系电话:0731-8823560 8823067


传真:0731-8823070


E-mail:admi@hnu.cn


admi.hnu.cn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毕业生就业状况等因素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年度招生事业计划,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和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事业计划,制定分省来源计划,经主管校领导审定后,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将分省来源计划按要求及时报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备案,并通过相关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三条 湖南大学是经教育部批准面向全国招收艺术特长生和高水平运动队员的高校,学校每年组织艺术特长生和高水平运动队项目测试。通过测试,确定符合学校要求的考生名单,并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学校组织艺术类专业考试,并发放合格成绩通知。湖南省美术类专业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以湖南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联考成绩为准。符合学校专业要求的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


第十五条 学校不组织体育类专业考试,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的体育类专业考试成绩。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试要求的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


第十六条 学校组织对保送生进行综合考核(面试和笔试),考核成绩作为保送生录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驻湖南大学后备军官选拔培养办公室(或生源所在地省军区)与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对国防预备生的体检、面试工作。


第十八条 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考生须参加中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办公室组织的文化考试。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学校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的不同可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含并列第一志愿)的考生,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关于志愿投档顺序的有关规定。(1)第一、非第一志愿考生同时投档到本校,院校级差为“20-20-20-20”;(2)第一、非第一志愿考生未同时投档到本校,非第一志愿考生只能录取到本校前一志愿录取后未满额的专业。


第二十一条 对于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考生的专业安排,按“3-2-2-1”的专业志愿分数级差的办法录取。同等条件下,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实行“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除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文件明确规定的外,学校视考生必考科目与选考科目的成绩总和为高考总分,以此为基准录取。同等条件下,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选考科目上线生源不足,则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对于享受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优惠政策的考生,在高考文化成绩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四条 学校无男女生招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五条 除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对国防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校英语科类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七条 报考本校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表演专业的考生,必须取得本校发放的专业考试合格成绩通知,且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划定的艺术类专业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的录取办法按综合分(综合分 = 考生高考原始分数 ÷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100 +专业成绩,其中专业成绩指我校自行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满分为100分 )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表演专业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有特殊规定,则以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报考本校美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取得本校发放的专业考试合格成绩通知,且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划定的艺术类专业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美术类专业录取办法按综合分(综合分=考生高考原始分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300+专业成绩,其中专业成绩指本校自行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色彩、素描单科满分均为150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英语成绩高者优先。如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有特殊规定,则以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策为准。对湖南省美术类专业考生的录取办法按湖南省有关招生文件执行。美术类考生入校后要求参加专业复试。


第二十九条 对于报考建筑学、城市规划、景观学专业的考生要求具有一定的美术基础,如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求加试徒手画,则考生必须参加徒手画加试;加试成绩作为录取的参考依据,但不计入考生文化成绩总分。对于报考工业设计专业的考生,要求具有一定美术基础,不需加试徒手画。


第三十条 对于经本校项目测试认定良好的艺术特长生,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录取。项目测试成绩为优秀的考生,依据教育部和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录取。


第三十一条 经本校项目水平测试达到要求的高水平运动员,依据教育部和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录取。


第三十二条 对于第一志愿报考本校化学、车辆工程、土木工程、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且高考成绩位于前列的考生,择优选拔100名(每个专业不超过25人)考生实行本-硕连读学制。


第三十三条 为进一步贯彻以人为本、因材施教的办学理念,加速培养基础宽厚、学科知识交叉的复合型人才,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学校近年来致力于实现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工程,开设了李达理科实验班、李达经济管理类实验班。学校将从录取的考生中,挑选100名优秀考生进入李达理科实验班、李达经济管理类实验班学习。在李达理科实验班、李达经济管理类实验班两年学习期满后,合格的学生,可以自主选择专业,享有优先保送研究生的资格。


第三十四条 获得本校自主选拔录取资格的考生必须参加2007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其投档成绩(高考文化总分+政策性加分)达到本校在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应服从专业调剂,我校将予以录取,并按“考生高考文化总分+20分”安排专业;对于投档成绩和我校自主选拔考核成绩特别优秀的可选拔进入本-硕连读班、李达理科实验班、李达经济管理类实验班。


第三十五条 材料科学与工程类、电气信息类、新闻与传播学类专业实行按专业大类录取。


第三十六条 保送生、国防生的招生录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考生按中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办公室的有关安排进行录取。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三十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缴费方式、时间缴纳学杂费。学校经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批准,实行学分制收费,具体学费标准将在湖南大学招生信息网公布。


第三十九条 为了确保每一个诚信而勤奋的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经过多年的实践,学校建立了包括奖、贷、勤、助、补、减等多渠道的较为完善的资助体系,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和学习上的困难,顺利完成学业。


第四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十一条 凡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学生,德、智、体考核合格,符合本校本科生培养方案和培养目标要求的,由学校统一颁发湖南大学全日制普教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相应学位。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本校普通高校本科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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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22 4:38 下午

湘潭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指招生工作涵盖的主要招生形式有:参加普通高考的学生(含国防生、艺术类考生、体育特长生、文艺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保送生,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


第三条 学校校名为湘潭大学,注册地址:湖南省湘潭市,英文译名:Xiangtan University,邮政编码:411105,招生咨询热线:0732-8293275、8293451,传真:0732-8293452,湘潭大学招生网网址:www.xtu.edu.cn,电子邮箱:zhaosheng@xtu.edu.cn

第四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全国重点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学校座落在毛泽东主席的故乡——湘潭市,是湖南省人民政府、教育部共同重点建设高校,是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学校。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及湖南省教育厅的有关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关于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录取原则和规程,领导、组织招生工作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


第七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为具体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和学校制定的招生政策、规定,组织关于招生改革的调研,做好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协调处理招生过程中的具体事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根据学校发展规划、人才市场需求状况、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学科发展等因素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分省、分专业生源计划,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条 学校2007年招生计划为5000人,其中本科4700人、专科300人,面向全国31个省、市、区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通过相应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入学考试(考核)


第十一条 普通考生的文化课科目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保送生由学校自行组织考核,考核时间、地点、科目等以当年招生简章为准;华侨、港澳台地区考生须参加中国联合招生办公室组织的文化考试。


第十二条 学校组织对艺术类考生的专业考试,考试时间、要求及安排以当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三条 学校组织对体育特长生、文艺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的考核和专项水平测试。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招生计划数的120%(个别招生计划量大的省份,可小于此比例),具体调档比例将根据生源情况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保送生、体育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的调档名单由学校根据考核情况向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校招生办公室提供。


第十五条 学校依据考生志愿、高考成绩、综合素质择优录取,不设置志愿分数级差,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


第十六条 对进档考生,依据考生专业志愿、高考总分从高到低的顺序安排专业,其优惠分不计入总分,但在高考文化总分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外语类专业口试成绩突出的优先录取,文史类和理工类各专业与专业密切相关科目成绩突出的优先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各科成绩和报考其他院校的专业志愿情况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有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该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有明确规定以外,以考生必考科目与我校指定的选考科目成绩总和为准录取。在我校选考科目线上考生不足时,可考虑录取兼考科目考生。


第十八条 外语类专业和对外汉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并要求英语口试合格,其他专业考生不限制语种,但入校后非英语专业只开设英语公共课。


第十九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除招生计划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国防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体格检查标准》。


第二十条 除招生计划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学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且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一条 在我校单独组织艺术类专业考试的省份,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取得所在省的统考专业成绩合格证和我校发放的专业测试成绩合格证,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划定的艺术类专业重点大学(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学校根据考生总成绩(专业测试成绩占60%、文化考试成绩占40%)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同等条件下,专业考试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二条 体育特长生、文艺特长生的高考文化成绩应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相关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三条 报考我校高水平运动队的考生,其运动水平须经我校专业项目水平测试认定,文化考试成绩应达到本省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录取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四条 保送生、国防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录取。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或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湘潭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条件和学校有关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六条 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进行收费,具体标准见附表。

第二十七条 为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进一步完善“奖、贷、助、补、减”的资助体系,开通“绿色通道”,不让任何一名品学兼优的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学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有关条款相悖之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在实施过程中有修订的,修订内容自修订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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