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安然渡过刑事和民事审查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交通肇事,还要面对职业法规和从政道德的究问。例如,驾车通过学校门口,依法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且须减速慢行,当事人在事发之时是否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关于这方面的要求?交通事故事发后的具体细节和处理过程,是否有“违反社会公德”等被公务员法所禁止的行为?是否达到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的处分条件?
此外,在从政道德方面,身为女性国家工作人员,母性的慈悯情怀本应是其感召民众的独特优势和重要基点,但在学校门口撞死10岁学童,且不论事故责任,单纯就结果的遗憾性而言,是否在道德感上负有更大的伤痛,而要如一些西方同行那样公开发表“因内心极度伤痛而无法履职”的辞职声明?事实上,几乎所有的媒体在报道本案时,均写明肇事者的性别,这不是什么歧视,而代表着一种公共心理基础和道德期待。
发生事故甚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本身并无大错,关键是要走完刑事追诉、民事责任、职业规则和道德自律的“审查关”。只有顺利度过这四关,才能经得起外界和内心的质疑与拷问。人们期待“当阳女市长撞死学童案”的下一步进展,能够透出这些正当程序。
先走法律程序再想“大事化了”
要想改变时下人行横道即“斑马线”上的失德及罪过,仅仅依靠舆论的谴责和良心的约束还不够,必须从制度设计与安排上着手下大气力
刘国航
尽管该市长已被交管部门认定负此恶性事故全责,但很多人仍心存疑虑:一是事故发生在当阳市穿心小学门口,对面则有一个小商铺,而两者间是有一条便于路人通过的人行横道即俗称的“斑马线”的;二是女市长涉嫌超速驾车,将正在穿心小学门口人行横道即斑马线上行走的小男孩撞出10多米远。
在人行横道即斑马线上撞死人,从一般学理分析上说,是要满足两个条件的,其一,被害人相信人行道上斑马线是一条“安全线”或称“保命线”,否则他会任意穿行乡间马路而不顾及有无斑马线;其二,肇事人是无视“斑马线”与一般马路之区别的,更不会将其视为“安全线”和“保命线”,反之她不会超速通过。道路交通安全常识告诉我们,在划上斑马线之处,绝不会是清净无人之地,反而是过往行人不断。即便是没有人行横道斑马线标志,但凡身揣有效驾驶证的驾车人在通过这般地界时,也应“一慢二看三通过”的。所以当阳女市长竟然超速行车将在人行横道斑马线上行走的无辜小学生撞死,就明确无误地昭示了这样的事实:她缺乏起码的行车道德与技能,即机动车应该礼让或避让非机动车及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