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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fused [8-)]民法的复习方法----李仁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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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fused [8-)]民法的复习方法----李仁玉

2008-03-20 12:13 下午

 

一、民法学考试的基本要求

1、应当对民法的体系有较全面的把握,理解民法的各项制度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及其联系,尤其是民法总则对民法的各项具体制度的指导作用以及物权制度与债权制度之间的联系。

2、应当准确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能够运用这些概念和理论对各类民事行为的性质及其所形成的关系进行准确的分析。

3、学会综合运用民法的理论和具体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例进行分析并能够得出有依据的结论。

二、民法学学习的基本方法

从某种意义上讲,民法复习的成功与否决定着整个司法考试的成败,此即所谓“得民法者得天下”。一方面,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民法的理解与掌握以及民法思维的形成会对其他法律的学习起着积极而有意义的作用,达到触类旁通的效果。另一方面,从大纲为民法设定的分值与历年考试的实际情况看,也可以看出民法复习在整个司法考试中的重要程度。在司法考试的试卷中,民法部分位于卷三与卷四之中,分别占45%与35%~40%(后一比例涵盖商法部分);此外,民法理论也是作好商法题与民事诉讼法题所不可缺少的基础知识。因此,考生对民法的重要性必须有足够充分认识,认真扎实的做好这门课的复习。

民法自身的特殊性决定着民法这门课的复习应该有其特殊性,即民法具有渊源流长、理论性强、体系完整、逻辑性强等特点,这决定着考生不能仅看所谓的重点知识与法条,断章取义、孤立片面的复习,尤其是那些刚刚涉入法律学习的考生更不应该如此;我们认为民法的复习应大致遵循这样一个过程:以大纲为导向,精读细研民法的指定教材,吃透理论;细读并适当记忆法条;大量的习题演练;上述过程可根据考生个人的不同情况有机的循环,同时也可加以适当的调整。

(一)紧扣大纲

大纲是确定民法考试范围的唯一准绳,因此,在复习过程中决不可置大纲于不顾。对此我们提出如下意见,仅供参考:

1、做到人手一册大纲。

2、阅读指定教材之前,应该泛读大纲,大致了解本大纲要考查的范围。

3、阅读指定教材之中,也应不断地参考大纲规定,以大纲的要求指导对教材的阅读。通过紧扣大纲,可以做到方向明确、范围清楚、重点明白突出,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弄通重点法条

近年来,随着参加司法考试人数的逐年攀升,形形色色的相关辅导班及辅导用书也异常繁荣,几乎让考生应接不暇。有些辅导班也就创造出所谓的“以重点法条为主线”的独特辅导方法,并认为这一方法有着广泛的适用性,即除法理学、国际公法等少数部门法外,其他部门法试题95%以上是直接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依据的,民商法、经济法及诉讼法的试题中,更是高达95%以上。我们也注意到近年来司法考试的命题有因法条而设题的趋势,但这并不能动摇民法的指定教材在司法考试复习中的基础与重要地位,也就是说,这一方法的运用在民法的复习中是有很大的局限性的,其原因已经在前面分析过,不再赘述。但是“以重点法条为主线”的辅导方法也有其一定的意义,正确地利用这一方法可以为考生节省大量的时间与精力。运用这一方法要注意以下几方面:1、选准所考的民事法律法规,锁定其中的重点法条。2、解读关键性、疑难性的法律条文,弄懂法条背后所隐藏的民法理论。3、注意相关法条间的适用关系,尤其是冲突性法条间的法律适用。至于具体的民法学法条复习方法将在后面做详细介绍。

(三)习题演练与自我模测

恰当把握这一方法对考生会有许多帮助:1、可巩固考生复习中已经掌握的知识点,加深对知识的理解与记忆;2、可以锻炼考生运用已有的知识解决实际案例的能力;3、可在潜移默化中渐渐熟悉司法考试的命题特点与规律,逐步培养出自己适应的司法考试的做题方法与思路;4、可以迅速查缺补漏、及时发现错误,认清自己的复习水平;5、考前的热身练习还可有利于调整出恰当的临场作战心态、增强实战经验。要想达到上述效果必须注意以下两点:1、准确选择出质量高、权威性强的模拟练习题,否则,将事倍功半,甚至误入歧途;这是对习题演练与自我模测的复习方法的质的方面的要求。2、做题要适量,不能过于迷信所谓的“模拟题”、“仿真题”等,否则在复习效果上会得不偿失。

(四)选取与记忆重点知识

我们认为司法考试的这一复习方法仅适用于复习备战的后期阶段,不可置于复习的开始阶段。考生在复习的开始阶段切勿擅作主张、自划重点。此种方法的运用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1、挑选出科学性强、权威性高的重点知识讲解辅导用书。2、注意采纳科学的记忆方法,如分析归纳方法、体系性方法等。应该说,这一环节是一个较为重要的环节,它既能帮助考生在复习后期做好复习范围的全面归纳,又能使考生在最后宝贵的时间内把精力放在刀刃上,因此,考生也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三、民法学“法条”的学习方法与技巧

在全面复习民事法律法规的法条之前,必须搞清以下几个问题:1、在所有的民事立法性文件之中,哪些是要重点掌握的,哪些是一般要理解的,哪些是根本不需要阅读的。2、在一个民事性立法文件中,那些法条是重点法条,哪些是一般了解性法条,哪些则是根本不需要怎么看的法条。3、不同的民事立法性文件的法条之间存在的冲突,应该如何解决。

下面谈谈对上述问题的具体看法:

1、根据三校名师编写的《必读法条》一书,在列入考试范围的民事法律法规中,确立哪些是要重点记忆的法律法规。经比较分析,一般说来,下列民事法律法规是较为重要的: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婚姻法、继承法以及上述法律的司法解释(一定不要忽视司法解释)。

2、至于在一个民事性立法文件中,那些法条是重点法条、哪些是一般了解性法条、哪些则是根本不需要怎么看的法条的问题,应根据法条本身的性质来决定。如果属于程序性的法条或者罚则部分,则属于一般了解性法条,否则,就为重点法条。合同法、合同法解释、担保法、担保法解释的多数规定均为重点法条。对于重点法条的复习主要从两个层次上予以把握:一是意思分解,即该法条有几层意思、每一层意思的命题点如何、应掌握哪几个问题,以及对易错法条的理解。二是把握与该法条相关的条文,即联系相关联的法条与把握冲突法条的适用。

3、对于不同民事立法性文件的法条之间存在的冲突问题的解决。解决办法是注意相关法条间的比较学习与研究。相关法条主要指关联性法条与冲突性法条,对于这些法条要根据民法理论找出它们之间的关联所在与冲突所在,并加以梳理,一定不要含含糊糊,囫囵吞枣,它们往往是考试重点之所在。

4、要懂得民事法律法规的特殊性,即这类法律法规的重点法条仅具有相对性。因为民事法律法规的绝大多数条文均具有考查的可能性。所谓的重点法条,只是指这些法条被考查的可能性较大,或者其内容在整个法律法规中居于重要地位,或者其内容易产生歧义,等等。故此,对于未列入重点法条的条文仍应该作一般性了解,不能完全忽视。

四、民法学应试的解题方法与技巧

就近五年的律考或司考的命题来看,民法部分的题型多是案例分析题与实例分析题或论述题。应掌握民法学应试解题的一些具体方法与技巧。

1、所考题型部门法的识别与判断。即首先确定本题所考的知识点是否属于民法学的内容,这一点还是比较容易判断的。一般说来,能够与民法学产生混淆的部门法有民事诉讼法、行政法、经济法等。近年来司考命题中跨部门法的题型也不足为奇,将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知识点放在一起考也是合乎生活与法律事实的;民法与行政法的案例题有时也有混淆的可能性,迷惑人之处在于一些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关系较难于确认,究竟是纵向关系、还是横向关系,不是那么轻易识别,如电信部门等作为公共事业部门的单位与他们服务对象之间的有些关系有时就不那么轻易识别,考生在这些问题上栽跟斗也是常有的。民法与经济法的一些部门也可能产生混淆,如合同法中的买卖合同与产品质量法的混淆。

2、找准“题眼”,提取信息,缜密分析,构建民事法律关系。找准“题眼”即所谓确定该题所考的知识点,或者是民事法律制度。考生应注意,近年考题中直接考察知识点或简单的考一个知识点的题目已经较少,更多的是绕个圈子命题,而且一个题目往往涉及几个相关知识点。找准“题眼”,就等于做对该题的一半,避免全盘皆输的“悲剧”发生。提取信息,即善于从题干中发现与“题眼”相关联的法律信息,这些信息往往涉及所考法律制度的定义、典型特征、构成要件等。找准“题眼”与提取信息是两个相辅相成、难以分开的过程,但却又不完全相同:找准“题眼”是根据所提取信息进行的初步判断,而对问题的最终解决尚需进一步提取更详尽的信息。缜密分析、构建民事法律关系,该过程就是根据所考的“题眼”,即要考察民事法律制度,全面收集对该制度有意义的法律信息,运用已掌握的法理知识,构建民事法律关系,进而把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上述思维过程对于卷四中民法案例题的作答更应如此,而对于卷三中的民法试题的作答而言,可能要简化一些、或者是杂揉在一起。

3、“因法设题”与“因题找法”。“因法设题” 是司法考试命题者的一种命题思路,其含义在于:命题者一般是先在头脑中确定要考察的内容与知识点,然后寻找所要考查知识点所适用的法条,并根据法条具体设计考试的题目。“因题找法”即要求考生应把握命题者的这一命题思路,答题时有针对性地采取一种逆向的思维方式解题。实践证明,上述解题思路是有效可取的。

4、解答卷四中民法案例分析题时,一定要理清思路,通盘考虑后再统一答题。由于卷四的考查要求显然高于前三卷的考查要求,它要求考生自己给出问题的答案,而不是让考生去选择问题的答案。许多考生在平时复习时,往往是在头脑中一形成抽象、模糊的大致答案后,就急于翻看参考答案,而且基本上没有动笔的习惯,所以导致大多数考生在考场上答题时眼高手低,对问题似是而非、思路不清,结果在试卷上前涂后改,大大降低了第四卷的得分。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先理清思路、对所考问题通盘考虑后再一并解答,避免思维闪烁不定,搞的一团糟。而这一作题思路与习惯的形成却有待于平时练习时的严格的自我要求,练习时要事必躬亲、勤于动笔。

5、答题时既要有自信,又不要“聪明反被聪明误”。答题时要有自信,指考生应该相信自己的实力,在缜密思考答完题后,敢于彻底放弃该题,接着做下面的题目,不要老是在一道题目上思来想去,花掉过多的时间。“聪明反被聪明误”是指一些考生在考场上思维 “太严谨”,认为所考题目设计存有漏洞、失误,题目无法作答。对于“聪明者”的这种顾虑我们也不能说是“杞人忧天”,或者是“无病呻吟”。仔细推敲历年考题,每年总会有一些小问题,但就整个试卷而言,有“问题”的题目还是很少,如果考生对此保持过多的疑虑,那只能是“作茧自缚”了。聪明反被聪明误者多是自身的原因,比如因审题不清而落入陷阱。因此,在考场上答题时,如果发现题目“错误”太多,那么,应该思考自身的因素,不要执迷不悟。另外,做题时不要想当然,要根据题干所给定的事实分析解答问题,要立足于题干,不要自己加入或者设定一些题干中没有的事实。 

五、对搞好司法考试民法学部分的复习的最后几点建议

其一、平时应注意民[非法词被屏蔽]底的夯实掌握。对于民法学的学习不要过于“功利”,即为了司法考试而学习,应该早点看书、早点学习(不要等到考前三两个月才开始学习)。

其二、学习民法时,关键是要搞通原理性的东西,既要知其然、又要知其所以然,能够举一反三。

其三、要用体系性的思维方式从整体上把握民法。

其四、善于将民法理论结合于生活实际,将民法“学活”。  

Become a better person and be sure to know who you are before meeting someone new and hoping that person knows who you are.


我史无前例的尊重与爱戴,为她我宁愿放弃所有的尊严.....真的是爱得太卑微了


……会取得收获么?爱的自尊,于我,又在哪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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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20 1:09 下午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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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29 11:12 上午

Sm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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