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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来往于香港与深圳大铲湾的小型船舶直接在口岸办理进出境手续) 【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 运输工具监管类 【文 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46号 【发文机关】 【发布日期】 2008-6-20 【生效日期】 2008-7-1 【效 力】 [有效] 【效力说明】 为方便来往于香港与深圳大铲湾的小型船舶办理进出境手续,海关总署决定,自2008年7月1日零时起,来往于香港与深圳大铲湾的小型船舶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2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直接在口岸海关办理进出境申报手续。 特此公告。 二00八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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